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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发展,那么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完善,但是在原则及相应的范围内还是有一定的说法,那么今天咱们长春广播电视大学就来针对类似的问题对国家赔偿问题进行一下简述:
1 国家赔偿的范围决定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国家赔偿范围的确定受一国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反映了一国对受害人的保护水平。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受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只限于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执行错误三种,"错判"一律不赔,其它违法也不赔。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故意造成的错判,并导致当事人无法执行回转的那部分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是说不过去的。
2 现行国家赔偿法只适用于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中侵权的情况。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欠缺而致人损害的,由受害人依照民法通则等规定,向负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要求赔偿。
鉴于我国社会改革的方向,那些实行企业化经营、自负盈亏的行为,如铁路、民航、电信、电力,可以由企业负责赔偿;但对于国家设立并由政府直接管理的,如公共道路、公园等,仍需由国家负责赔偿。
3 国家赔偿法没有提到国家补偿的问题。实践中,国家机关合法行使职权过程中,也可能给人们造成损失。对于那些因公共利益而承受特别牺牲的人,根据公平负担的原则,应该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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